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全聲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全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金河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秋 相 對 人 臺灣海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謙銘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31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