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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全聲字第188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全聲字第188號

聲請人
群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照美
相對人
陸欣交通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有適用。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案債權起訴,惟查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假扣押裁定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6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418號),並有民國102年8月27日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之,聲請人茲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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