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全聲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全聲字第248號聲 請 人 藍濤亞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齊元 相 對 人 台灣尼奧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851號裁定准許在 案,按諸上開規定,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既為臺中地院,聲請人即應向該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