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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全聲字第4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全聲字第45號

聲請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代理人
顧念妮律師
相對人
鼎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圡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裁全字第4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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