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85號
- 聲請人
- 強格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敏莉
- 代理人
- 梁嘉旭律師
- 代理人
- 羅婉婷律師
- 代理人
- 尤伯祥律師
- 聲請人
- 劉至剛即孚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償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應加列第四點「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29條第3項結果,對於裁定得抗告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抗告狀之法院。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