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陳祖培、李增昌、李憲章、邱正雄、陳建平、童兆勤、黃定方、劉五湖、林洋億、李文明、林樹旺、関口富春

  • 當事人
    林金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家琪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千雯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宇君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挺鈞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金龍 代 理 人 黃俊六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家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洪千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宇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光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宇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所為之認可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3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1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