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韓蔚廷、陳祖培、李增昌、李憲章、邱正雄、陳建平、童兆勤、黃定方、劉五湖、林洋億、李文明、林樹旺、関口富春
- 當事人林金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家琪、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千雯、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宇君、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光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挺鈞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金龍 代 理 人 黃俊六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家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洪千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宇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光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宇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所為之認可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3月2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1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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