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沈臨龍、曾國烈、盧正昕、嚴凱泰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德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朱正國、蔣素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朱正國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伯昆律師 代 理 人 蔣素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黃德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9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2年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乙 份在卷可查,其名下所有之車號00000-00日產小客車業經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回拍賣,此外並無其他財產及商業保險保單,有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存證信函、債務人之10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2年8月23日台壽保單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 三、承上,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計入清算財團,可證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經本院於102年8月27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無意見,本院自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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