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歐素鳳 代 理 人 郭至卓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家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湛竹明 清算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 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自102年4月18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乙份在卷足憑。再查,依據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顯示,其財產僅有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頂倫公司)之及勝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捷光電公司)之投資債權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及1,680元, 惟頂倫公司發行之股票已下市,該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中,經本院囑請台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而該公司以「頂倫公司」已非上市(櫃)公司為由,認無法執行變賣作業,有該公司102年7月17日證鳳字第1025809107號函可佐,而勝捷光電公司之股票亦已下市,且投資金額僅有1,680元,顯無變賣實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 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併依消債條例第129條2項之規定,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亦查無債務人尚有其他財產,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