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歐素鳳
- 代理人
- 郭至卓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代理人
- 陳家琪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代理人
- 黃蘭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湛竹明
清算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自102年4月18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乙份在卷足憑。再查,依據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債務人之財產資料顯示,其財產僅有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頂倫公司)之及勝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捷光電公司)之投資債權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及1,680元,惟頂倫公司發行之股票已下市,該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中,經本院囑請台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而該公司以「頂倫公司」已非上市(櫃)公司為由,認無法執行變賣作業,有該公司102年7月17日證鳳字第1025809107號函可佐,而勝捷光電公司之股票亦已下市,且投資金額僅有1,680元,顯無變賣實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併依消債條例第129條2項之規定,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亦查無債務人尚有其他財產,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