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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汪國華、鍾隆毓、陳建平、張明道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家琪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蘭雰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湛竹明
  • 被告
    歐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歐素鳳 代 理 人 郭至卓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家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湛竹明 清算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 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自102年4月18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乙份在卷足憑。再查,依據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顯示,其財產僅有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頂倫公司)之及勝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捷光電公司)之投資債權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及1,680元, 惟頂倫公司發行之股票已下市,該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中,經本院囑請台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而該公司以「頂倫公司」已非上市(櫃)公司為由,認無法執行變賣作業,有該公司102年7月17日證鳳字第1025809107號函可佐,而勝捷光電公司之股票亦已下市,且投資金額僅有1,680元,顯無變賣實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 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併依消債條例第129條2項之規定,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亦查無債務人尚有其他財產,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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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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