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侯英豪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辛純昌 相 對 人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7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2年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乙份在卷可查,其名下僅有鉅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債權,投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元,有債務人之100年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附卷可參,顯無清算實益,經本院於102年8月28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無意見,本院自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