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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請人
林玉麗 住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6
相對人
陳美靜
相對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助
相對人
施桂芬
相對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住臺北市文山區新光路1段6
相對人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鼎籛
相對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相對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邦仁 住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
相對人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鴻文 住嘉義市西區垂楊路8
相對人
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法定代理人
白寧久
法定代理人
簡素雲
法定代理人
德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金容
相對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阿華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相對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陳安瀾
相對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相對人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讚
相對人
李桂花

      莊鴻宇

      甄珍

      李天訊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依民法第860條等規定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提出聲請書狀應記載事項暨其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6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完整之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債權證明文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催收之證明文件、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及陳報債務人目前積欠之本金金額等,聲請人於102年7月25日收受通知後補正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惟查聲請人並非該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之抵押權人,有卷附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號、同區段同小段281、305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號、同區段同小段459、460、464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同區段同小段34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號、同區段同小段385、384-1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同區段同小段946、946-1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同區段同小段131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同區段同小段20、20-1、20-2、23、24、54、54-1、57地號;基隆市○○區○○段0000○號、同區段846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號、同區段同小段2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號、同區段同小段764地號;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三小段2878、2882、2884、2885、2886、2889建號、同區段同小段172、175、183地號;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同區段同小段2606、2623建號等不動產登記謄本以佐。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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