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5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代理人
- 呂梅蘭
- 相對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抵押物之信託受託人)
- 法定代理人
- 榮鴻慶
- 相對人
-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即抵押物之信託受託人)
- 法定代理人
- 曹奮平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所為之102年度司拍字第75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關於「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遂邀項銓平及李祥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貸」應更正為「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遂邀項銓平及李祥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有聲請人民國102年5月31日民事聲請更正狀在卷足憑,是上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