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08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0807號
- 聲請人
- 寶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慶正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
二、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