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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11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1196號

聲請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對人
仰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陳虹諭
相對人
相對人
林宜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1 至12樓,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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