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5607號聲 請 人 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