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61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143號
- 聲請人
- 豐澤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胡力生、諸德華、張 昭、胡繼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4張)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14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胡力生、諸德華、張 昭、胡繼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4張)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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