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6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205號聲 請 人 百達富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覲得有限公司、游淑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313835)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