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917號聲 請 人 林敬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克獵才顧問有限公司、黃子娟、莊沛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請求利息(僅得請求到期日即提示日後之利息)請陳明起、迄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