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玉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94號聲 請 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瑞昌、林宗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國外基金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北總行國外基金部、安本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徐瑞昌、林宗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國外基金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北總行國外基金部、安本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 年1 月23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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