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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97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9781號

聲請人
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廣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鄭克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環球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鄭克敦發本票裁定,惟因本票(票號:CH0000000 )未載到期日,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示日、請釋明鄭克敦是否為相對人。該裁定於102 年12月1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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