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0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0859號聲 請 人 陳寶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碩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