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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26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268號

聲請人
田逢吉
相對人
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尚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12% 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超逾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 102 年度司票字第3268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 │94年8月30日 │3,300,000元 │96年9月1日 │000647 │├──┼──────┼─────────┼─────────┼────┤│002 │94年9月7日 │800,000元 │96年9月8日 │000693 │├──┼──────┼─────────┼─────────┼────┤│003 │94年9月9日 │900,000元 │96年9月10日 │000694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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