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649號聲 請 人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聲 請 人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日月潭國際休閒渡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成功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水沙蓮休閒渡假村興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戴瑞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有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松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發票人為「大有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