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1 日
- 原告林玉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782號聲 請 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瑞昌、林宗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國外基金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行、吳東亮、安本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陳明本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三、陳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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