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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13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136號

聲請人
拓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千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昇國際電信設備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大昇國際電信設備有限公司已解散,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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