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
    意羅有限公司張啓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19號聲 請 人 意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宏 相 對 人 張啓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佰肆拾壹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9年10月5 日簽發之本票1 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6,410,000 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101 年3 月6 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