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096號聲 請 人 豐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義 相 對 人 雅逸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六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六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2 年度司票字第5096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001 │101年9月10日│72,000元 │101年12月30日 │102年2月28日│No 851901 │ ├──┼──────┼─────┼───────┼──────┼─────┤ │002 │101年9月10日│72,000元 │102年1月30日 │102年2月28日│No 851902 │ ├──┼──────┼─────┼───────┼──────┼─────┤ │003 │101年9月10日│72,294元 │102年2月28日 │102年2月28日│No 851903 │ ├──┼──────┼─────┼───────┼──────┼─────┤ │004 │101年9月10日│72,000元 │101年12月30日 │102年2月28日│No 851904 │ ├──┼──────┼─────┼───────┼──────┼─────┤ │005 │101年9月10日│72,000元 │102年1月30日 │102年2月28日│No 851905 │ ├──┼──────┼─────┼───────┼──────┼─────┤ │006 │101年9月10日│71,000 元 │102年2月28日 │102年2月28日│No 8519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