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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振昌

  • 原告
    長毅農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239號聲 請 人 長毅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隆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2 月20日簽發之本票4 紙,內載金額均為新臺幣100,000 元,付款在臺北市地,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102 年2 月2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 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記載受款人為吳振昌而非聲請人,且該本票並無由受款人背書交付聲請人,難認聲請人已取得票據權利,據以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不能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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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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