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239號聲 請 人 長毅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隆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2 月20日簽發之本票4 紙,內載金額均為新臺幣100,000 元,付款在臺北市地,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102 年2 月2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 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記載受款人為吳振昌而非聲請人,且該本票並無由受款人背書交付聲請人,難認聲請人已取得票據權利,據以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不能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