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795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795號
- 聲 請 人
-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文立、陳琪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附表1 第1 項請求金額2,000 元,是哪一張支票號碼?
二、陳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