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795號聲 請 人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文立、陳琪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附表1 第1 項請求金額2,000 元,是哪一張支票號碼? 二、陳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