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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79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795號
聲 請 人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文立、陳琪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附表1 第1 項請求金額2,000 元,是哪一張支票號碼?

二、陳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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