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0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001號
- 聲請人
- 林靖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安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 )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相對人:鄭安席」或「相對人:恆忻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鄭安席」?)。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