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085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敏捷即元富工程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元富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葉敏捷」或「葉敏㨗」?),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