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312號聲 請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微笑贏家企業有限公司、孔柏姿、施麗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微笑贏家企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