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64號
- 聲請人
- 恆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臺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凌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1條及第11條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報相對人杜凌已死亡,如屬無訛,則本件相對人杜凌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此情形無從補正,按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