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06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64號

聲請人
恆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臺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凌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1條及第11條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報相對人杜凌已死亡,如屬無訛,則本件相對人杜凌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此情形無從補正,按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