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聲請人
楊惠強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白友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廷翰律師
相對人
楊智超
相對人
楊惠生
相對人
林美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三八四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華南商業銀行東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新臺幣肆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721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臺幣400 萬元,並以鈞院97年度存字第384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相對人就假處分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986號裁定廢棄並駁回聲請人之假處分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57 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業已撤回假處分執行之聲請,該假處分程序業已終結,並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處分裁定、提存書、執行法院撤銷假處分執行命令等件影本及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217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986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57 號、本院97年度存字第3848號及新北地方法院( 原板橋地方法院)97 年度執全字第3243號卷宗及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06 號( 內含97年度審重訴字第240 號) 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處分執行,且原假處分裁定業經抗告審廢棄駁回,再抗告駁回確定,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新北、嘉義及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2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