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4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422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榮
- 代理人
- 謝幸伶律師
- 代理人
- 林糖晴
- 相對人
- 巨展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世明 住新北市土城區清水路
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5 日所為102年度司聲字第1422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