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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42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422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理人
謝幸伶律師
代理人
林糖晴
相對人
巨展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世明  住新北市土城區清水路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5 日所為102年度司聲字第1422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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