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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63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635號

聲請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法定代理人
張淑賢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相對人
許文成即許文成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原起訴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355,277,461元本息,經本院96年度建字第268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勝訴金額為 22,955,071元、敗訴金額為332,322,390元,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其中10,516,182元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程序追加請求18,355,585元 (合計28,871,767元,見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號第96頁),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22,955,071 元本息全部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字第101號判決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 14,220,155元,相對人之上訴駁回,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二,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九,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判決聲請人敗訴金額為14,651,612元【計算式:28,871,767─14,220,155=14,651,612】,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其中 9,378,050元不服提起上訴,相對人就第二審命再為給付之14,220,155元本息全部及就駁回其上訴金額22,955,071元其中之 1,967,400元本息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33號判決就兩造各自提起之一部上訴均廢棄發回,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號判決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 7,380,650元本息,相對人之上訴駁回,聲請人追加之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負擔。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裁定兩造上訴均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⑴第一審起訴請求金額為 355,277,461元本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857,656元,由聲請人預納,嗣第一審判決聲請人勝訴金額為 22,955,071元,敗訴金額為332,322,390元,聲請人僅就敗訴部分其中10,516,182元上訴,於第二審程序另追加18,355,585元,從而未上訴第二審之金額為321,806,208元【計算式:332,322,390-10,516,182=321,806,208】,占起訴比例為90.58%【計算式:321,806,208355,277,461=90.58% 】,已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588,465元【計算式:2,857,65690.58%=2,588,465】,應由聲請人負擔。未確定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9,191元【計算式:2,857,656─2,588,465=269,191】。

⑵聲請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871,767元本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9,216元,由聲請人預納在案,聲請人係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其中10,516,182元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程序追加請求 18,355,585元(合計28,871,767元,見臺灣高等法院 100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號第96頁);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22,955,071元本息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21,072元,由相對人預納在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字第101號判決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14,220,155 元,並將相對人之上訴駁回,聲請人第二審敗訴金額為14,651,612元【計算式:28,871,767─14,220,155=14,651,612】,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其中 9,378,050元不服提起上訴,其餘敗訴部分5,273,562元【計算式:14,651,612─9,378,050=5,273,562 】,未據上訴第三審,占其第二審上訴金額比例為18.27% 【計算式:5,273,56228,871,767=18.27%】,關於聲請人預納裁判費部分,已確定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2,937元【計算式:399,21618.27%=72,937 】,應由聲請人負擔,未確定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26,279元【計算式:399,216─72,937=326,279 】,其中追加之訴未確定部分即仲裁判斷費用部分為16,187,555元,占聲請人上訴金額比例56.07%【計算式:16,187,55528,871,767=56.07%】,追加之訴未確定部分之裁判費即為223,840元【計算式:399,21656.07%=223,840】;相對人就第二審命再為給付之 14,220,155元本息全部及就駁回其上訴金額22,955,071元其中之1,967,400元本息聲明不服,提起上訴,駁回上訴部分其中未據上訴金額為20,987,671元【計算式:22,955,071─1,967,400=20,987,671】,占其第二審上訴金額比例為 91.43%【計算式:20,987,67122,955,071=91.43%】,關於相對人預納裁判費部分,已確定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93,556元【計算式:321,07291.43%=293,556 】,應由相對人負擔,未確定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7,516元【計算式:321,072─293,556=27,516】,是第二審未確定之訴訟費用合計353,795元【計算式:326,279+27,516= 353,795】,其中追加之訴部分為223,840元。

⑶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金額為 9,378,050元本息,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140,793元,由聲請人預納在案,相對人上訴第三審之金額為16,187,555元本息,相對人係就第二審命再為給付之14,220,155元本息全部及就駁回其上訴金額22,955,071元其中之 1,967,400元本息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231,708元,由相對人預納在案,其中核屬聲請人於第二審追加之訴部分即14,220,155元本息部分,占相對人第三審上訴金額比例為87.85%【計算式:14,220,15516,187,555=87.85%】,該部分裁判費為203,555元【計算式:231,70887.85%=203,555 】,非追加之訴部分為28,153元【計算式:231,708─203,555=28,153 】,嗣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3號判決就兩造各自提起一部上訴,將原判決廢棄。

⑷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更㈠字第3號判決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 7,380,650元本息,並將相對人之上訴駁回,聲請人追加之訴駁回。依該判決意旨,確定部分應各自負擔,從而,聲請人應自行負擔之已確定第一、二審裁判費為2,661,402元【計算式:2,588,465+72,937=2,661,402】,相對人應自行負擔之已確定第二審裁判費為293,556元。依第二審更審判決意旨,追加之訴訴訟費用 (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負擔,本件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合計427,395元【計算式:223,840(聲請人於第二審追加時預納部分)+203,555 (相對人於上訴第三審時對於聲請人追加部分不服所預納部分)=427,395】,應由聲請人負擔。至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合計為568,092元【計算式:269,191+102,439+27,516+140,793+28,153=568,092 】,應由相對人負擔。綜上,聲請人已支出合計3,397,665元【計算式:2,857,656+399,216+140,793=3,397,665】,應負擔3,088,797元【計算式:2,661,402+427,395=3,088,797】,溢付308,868元【計算式:3,397,665─3,088,797=308,868 】,相對人已支出合計552,780元【計算式:321,072+231,708=552,780】,應負擔861,648元【計算式:293,556+568,092=861,648】,少付308,868元【計算式:861,648─552,780=308,868】,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 308,868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63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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