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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4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48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蔡明委
相對人
棉興紡織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游興偉
相對人
相對人
馮雪玉

      余瑞騰

      馮雪嬌

      許桂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三行「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乙類第三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叁佰陸」之記載,應更正為「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乙類第三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叁佰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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