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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2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21號

聲請人
知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蔡得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UMA SHANKER DURVASULA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針對管轄權訂有明文,是應類推民事訴訟法或相關法律之規定。次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UMA SHANKER DURVASULA為公示送達,查依聲起人所提出之文件所示,UMA SHANKERDURVASULA為印度人,係外國人,故本件乃涉外案件;經本院函詢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該會函覆UMA SHANKER DURVASULA其於民國96年1月6日之居住地係「1263 Sierra Vllage P1 SanJose CA 95132」,是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美國,揆諸首開意旨,審判權之有無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6條之規定,本件本院應無審判權。且縱本院有審判權,UMASHANKER DURVASULA亦居住於美國,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6條之規定,本院應無管轄權,玆聲請人向無審判權與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未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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