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4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44號

聲請人
博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超
相對人
淳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正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年度裁全字第 15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50萬元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茲因本案訴訟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伊部分勝訴確定,伊並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法院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有該法院100年度裁全字第157號假扣押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