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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5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58號

聲請人
易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治
相對人
台灣美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二○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而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係指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 100年度全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 27萬元,並以鈞院100年度存字第201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本案獲得部分勝訴判決,該部分依101年度司執字第118403 號取償後,聲請人復撤回其餘假扣押執行之聲請,是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執行處通知(以上均為影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015號、100年度司執全字第620號、101年度司執字第0000000號,100年度訴字第5264號卷宗。聲請人於本案判決獲得勝訴部份,此部份相對人自無因假扣押受損之可能,合先敘明。而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業已撤回對相對人剩餘部份假扣押執行,且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且聲請人之催告信函亦於102年3月5 日送達相對人,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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