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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8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87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
路傑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孝哲
相對人
張權丁 住基隆市七堵區百二街9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兼路傑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權丁」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張權丁」;關於「相對人謝孝哲」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兼路傑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孝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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