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7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780號
- 聲請人
- 蔡麗香
- 相對人
- 黃亞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77號及判決被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821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