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培源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 被上訴人
-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大仁
- 被上訴人
- 宏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啟峰
- 被上訴人
- 維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峻維
- 參加人
- 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宏順
- 參加人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9,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198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又上訴人上訴狀雖列有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苗怡凡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應一併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