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貿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貿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送達代收人 曾怡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2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