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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54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54號

                   102年度家聲字第55號

聲請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390號、101年度繼字第429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文聰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茲聲請人為明瞭被繼承人黃文聰之繼承人聲請繼承之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黃文聰之除戶謄本、債權憑證及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54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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