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54號
102年度家聲字第55號
- 聲請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390號、101年度繼字第429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文聰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茲聲請人為明瞭被繼承人黃文聰之繼承人聲請繼承之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黃文聰之除戶謄本、債權憑證及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