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4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429號
- 聲請人
- 黃森村
黃林貴玉
黃吟綜
黃毓淇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黃文聰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文聰於民國101年3月7日死亡,聲請人等分別為被繼承人之第二、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為此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黃森村、黃林貴玉為被繼承人黃文聰之父母親,另聲請人黃吟綜、黃毓淇分別為黃文聰之兄長及妹妹,分別屬第二、第三順位繼承人,因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黃品潔經本院101年度繼字390號裁定准予陳報遺產清冊在案,聲請人等無繼承權可言,其聲明拋棄繼承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