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11號
- 原告
- 周雅華
- 訴訟代理人
-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16,037,930」、「153,152」、「150,152」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3,207,586」、「32,779」、「29,77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