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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11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11號

原告
周雅華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16,037,930」、「153,152」、「150,152」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3,207,586」、「32,779」、「29,77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1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