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吳素勤
- 當事人王詠華、王信華、王國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 告 王詠華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趙培宏律師 被 告 王信華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被 告 王國柱 程序監理人 黃仕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鄭惠芳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依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並依附表所示之分配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王國柱為父女,與被告王信華為兄妹,為被繼承人鄭惠芳之全體繼承人。鄭惠芳於民國100 年2月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因兩造對於遺產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而系爭遺產又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第832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求命判決分割遺產,依附表示之分配比例分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王國柱則以:鄭惠芳死亡時雖遺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及現金,惟鄭惠芳名下之股票及彰化銀行帳戶內之現金,係王國柱借鄭惠芳名義買賣及存款,屬於王國柱所有,故王國柱自鄭惠芳彰化銀行帳戶領取之24,972,292元,並非鄭惠芳之遺產,鄭惠芳之遺產僅有現金新台幣(下同)2,843,606元 。又王國柱與鄭惠芳係夫妻,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鄭惠芳死亡時,王國柱對鄭惠芳有1,383,829元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鄭惠芳之遺產應 先扣除1,383,829元後,餘額繼承人分平均分配。倘認鄭惠 芳名下之股票及王國柱領取之24,972,292元為遺產,王國柱主張以對鄭芳之剩餘財產差額債權,抵銷所負債務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告王信華則以:鄭惠芳死亡時,剩餘財產為42,871,410元,王國柱之剩餘財產為75,976元,剩餘財產差額為42,759,434元,王國柱得請求之剩餘財產為23,197,717元。而鄭惠芳生前早呈植物人狀態,王國柱在該期間,領取鄭惠芳之存款24,972,292元,係王國柱對鄭惠芳所負債務,應予返還。故王國柱對鄭惠芳所負債務,與其對鄭惠芳之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相互抵銷後,對鄭惠芳仍負有3,574,575元之債務,依 法應自其應繼分中扣還等語置辯。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王國柱與鄭惠芳係夫妻,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二)鄭惠芳於100年2月7日死亡,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現 金及股票,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 (三)王國柱之剩餘財產為75,976元。 (四)王國柱在鄭惠芳生前自鄭惠芳彰化銀行之帳戶內領取存款24,972,292元。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鄭惠芳名下之股票,及彰化銀行之存款,是否為王國柱所有? (二)王國柱得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數額為何? (三)王國柱主張抵銷,有無理由?抵銷後,王國柱對鄭惠芳是否仍負有債務? 六、本院判斷如下: (一)鄭惠芳名下之股票,及彰化銀行之存款,是否為王國柱所有?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277條前段所明定 。又所謂借名契約,顧名思義,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但無使他方取得實質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意思。故主張借名契約成立者,自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 2、王國柱主張鄭惠芳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款,及鄭惠芳名下所有股票,均係其借用鄭惠芳名義存放、買賣等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則空言主張鄭惠芳名下之股票,及彰化銀行之存款,均係其借用鄭惠芳名義存放、買賣,屬其所有云云,洵無可取。 (二)王國柱得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數額為何? 1、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為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明定。2、鄭惠芳死亡時,其剩餘財產有42,871,410元,此有遺產稅繳納證明書足參(見本院 101年度家調字第9-1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而王國柱之剩餘財產為75,976元,雙方之剩餘財產之差額為42,795,434元,故王國柱得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為21,397,717元。 (三)王國柱主張抵銷,有無理由?抵銷後,王國柱對鄭惠芳是否仍負債務? 1、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為民法第334 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2、王國柱自鄭惠芳彰化銀行帳戶領取之存款24,972,292元,係鄭惠芳所有,其對鄭惠芳負有返還前開項之義務;而王國柱對鄭惠芳得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21,397,717元,屬於對鄭惠芳之債權。王國柱主張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債權,抵銷所負債務,即無不合。 3、前開債權債務相互抵銷後,王國柱對鄭惠芳仍負有3,574,575元之債務。 七、鄭惠芳之遺產應如何分割?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價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鄭惠芳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存款、股票及債權,因兩造對於系爭遺產應如何分割,不能達成協議,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原告以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鄭惠芳之遺產,於法即屬有據。遺產中存款及債權以原物分割,股票則變賣分割,變賣所得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符合公平原則。 (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又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為民法第1154條、第1172條所明定。王國柱為鄭惠芳之債務人,亦為繼承人之一,就其對鄭惠芳所負債務,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是鄭惠芳臺灣銀行存款2,412,490元,其中2,383,050元先扣還分配予原告及王信華各二分之一後,其餘存款及股票變賣後之所得,按應繼分分配如附表分配比例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郭麗琴 附表: ┌────┬──────┬────┬─────────┐│遺產種類│ 項 目 │分割方法│分配比例 │├────┼──────┼────┼─────────┤│ │臺灣銀行 │ │ ││ │2,812,490 元│原物分割│臺灣銀行存款中2,38││ ├──────┤ │3,050元自王國柱之 ││現金存款│永豐銀行 │ │應繼分扣還,由王詠││ │29,633元 │ │華、王信華先各取得││ ├──────┤ │1,191,525元後,剩 ││ │彰化銀行 │ │餘款項,及其他銀行││ │1,483元 │ │之存款,由王詠華、││ │ │ │王信華、王國柱各分││ │ │ │得三分之一 │├────┼──────┼────┼─────────┤│ 股 票 │如附件所示 │變賣分割│變賣所得價金由王詠││ │ │ │華、王信華、王國柱││ │ │ │各分得三分之一。 │├────┼──────┼────┼─────────┤│ │對王國柱之債│ │王國柱、王信華、王││ 債 權 │權3,574,575 │原物分割│詠華各分得三分之一││ │元。 │ │,按現金存款之分配││ │ │ │比例扣還。 │└────┴──────┴────┴─────────┘附件: ┌───────────────┬────┐ │ 股 票 名 稱 │ 股 數 │ ├───────────────┼────┤ │台光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16,000 │ ├───────────────┼────┤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687 │ ├───────────────┼────┤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470 │ ├───────────────┼────┤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478 │ ├───────────────┼────┤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77 │ ├───────────────┼────┤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668 │ ├───────────────┼────┤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267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32 │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394 │ ├───────────────┼────┤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13,940 │ ├───────────────┼────┤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779 │ ├───────────────┼────┤ │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244 │ ├───────────────┼────┤ │元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4,181 │ ├───────────────┼────┤ │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10 │ ├───────────────┼────┤ │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 ├───────────────┼────┤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10 │ ├───────────────┼────┤ │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13,000 │ ├───────────────┼────┤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991 │ ├───────────────┼────┤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1 │ ├───────────────┼────┤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1,000 │ ├───────────────┼────┤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 ├───────────────┼────┤ │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 │ 15,912 │ ├───────────────┼────┤ │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 │ 1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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