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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64號

確認遺產之使用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64號

原告
王樹幗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格琦、王格瑜、王樹眉、王格璿間確認遺產之使用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所謂使用權之價值為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被告王格璿、王格琦、王格瑜及王樹眉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64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產之使用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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