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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4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4號

原告
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在龍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複代理人
周敦偉律師
複代理人
張曼娸律師
被告
日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發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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