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4號原 告 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在龍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敦偉律師 張曼娸律師 被 告 日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發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0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