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0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在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壹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芯瑜